《规定》要求,特定客户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(这一点,目的是为了证明投资者是有钱的,可以分担风险的?还是节约基金处理投资者关系方面的成本,这种成本的节约难道基金管理者不会吗?你这么规定,更束手束脚的,成本更不好降!),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(这种规定有必要吗,有用吗?即使有400个人,自动会公开表现为200人以下),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(这个实在不懂,应该是不高于一个值吧,过低的话,基金管理者会干嘛?)。客户身份可以是能够识别、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、法人、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(又是一个偷工减料、模棱两可的规定,其实这都不重要,重要的是,证监会认定公开、透明、公平吗?)。
《规定》同时新增了“一对一”业务中没有提及的“双十限制”。即,除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以外,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,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%;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(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)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,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%。(是为了强制要求管理者进行分散化投资吗?反过来,就是说,证监会认为私募的投资者不认为分散化是好的,因为如果他认为分散化是好的,他自然会投资分散化管理的基金。那些不想分散化投资的人,这次就找不到一家集中投资的私募基金了;这确实规避了系统风险!)
2009年5月12日星期二
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》
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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