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9年新政协通过的《共同纲领》规定:“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,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,并扶助其发展。”中共领导人在建政之初,对保护民族工商业尚能保持清醒认识。按照当时的设想,要经过10年至15年的发展,完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建设阶段后,再视情况考虑转入社会主义。但事实上仅维持了七年。1952年“五反”运动期间,毛泽东开始考虑提前发动社会主义革命。他在1952年6月6日审阅中共中央统战部起草的《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决定》时作出批示:
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,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,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。
1956年初,掀起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,年底“对资改造”基本完成,“国家资本主义”就此垄断了全国的工商业。作为对生产资料的赎买,国家自1956年起,按5%的年息向工商业者支付定息。
如今个人持有股票乃寻常之事,而成为一名爱国的“红顶商人”,更是一种时尚。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